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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王股份IPO | 业绩持续下滑,自有品牌开拓受阻,实控人接连被采取监管措施|今日热闻

时间:2023-06-17 19:39:39    来源:大雪财经    

文 / 中沪网财讯

中沪网了解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定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9时召开2023年第31次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王股份”)的首发事项。


(资料图片)

据悉,力王股份是一家专业从事环保碱性锌锰电池、环保碳性锌锰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动玩具、智能家居用品、医疗器械、户外电子设备、无线通讯设备、数码产品、电子烟等多个领域。

据招股书显示,力王股份本次拟募集资金22,947.49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截图来源于力王股份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力王股份存在以下问题,业绩持续下滑,自有品牌开拓受阻;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前后不一致,还遗漏了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申报期间实控人因股权纠纷被告上法庭,后被迫签署《和解协议》,还接连被采取监管措施。

01

业绩持续下滑,自有品牌开拓受阻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力王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0,227.33万元、46,908.90万元、54,961.17万元;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317.66万元、3,960.55万元、3,465.33万元。

从数据上可以看出,2021年和2022年,力王股份呈现出一种营业收入增长利润却反降的状态,其中2021年和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6.61%和17.17%,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却同比下降25.52%和12.50%。力王股份之所以业绩之所以出现持续下滑,这与其原材料价格上涨有着较大的联系。

作为一家从事环保碱性锌锰电池、环保碳性锌锰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力王股份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原材料中又以钴酸锂、锌合金、碱性电解二氧化锰为主,近年来,上述三种原材料价格快速增长,其中钴酸锂平均采购单价2021年和2022年分别上涨48.07%和24.19%,锌合金平均采购单价2021年和2022年分别上涨15.48%和9.66%,碱性电解二氧化锰平均采购单价2021年和2022年分别上涨24.22%和58.76%。由于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报告期内,力王股份的毛利率持续下滑,报告期各期,公司毛利率分别为25.33%、19.98%、16.18%。

报告期内,力王股份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锌锰电池。力王股份锰电池通过OEM销售为主,自有品牌销售为辅。报告期各期,公司锌锰电池自有品牌销售毛利率分别为30.63%、26.29%、17.78%;锌锰电池OEM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5.55%、17.86%、12.98%。公司锌锰电池自有品牌销售的毛利率高于OEM销售的毛利率,一方面是自有品牌客户数量众多,结构分散,且客户单次采购量少,公司对自有品牌产品销售的销售单价大多高于OEM销售;另一方面是公司自有品牌电池基本采用标准化塑料包装方式,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耗用的人工成本少,批量采购的包装材料成本低,而OEM客户对电池包装方式差异较大,包装成本和生产耗用的人工成本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力王股份锌锰电池自有品牌实现的销售收入几乎无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锌锰电池自有品牌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9,115.85万元、9,638.23万元、9,161.79万元,占当期锌锰电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57%、26.89%、22.99%,占比逐年下滑,这也说明公司锌锰电池自有品牌核心竞争不足,开拓受阻。

0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前后不一致,还遗漏了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

据招股书“报告期内薪酬总额占各期力王股份利润总额的比重”处显示,报告期各期,力王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分别为262.58万元、330.75万元、351.03万元。

(截图来源于力王股份招股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力王股份关键管理人员。而据招股书“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报告期各期,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分别为262.58万元、350.00万元、351.03万元。可以看出,2020年和2022年的薪酬总额与招股书“报告期内薪酬总额占各期力王股份利润总额的比重”处披露的薪酬总额是一致的,但是2021年却存在19.25万元的差异额。

(截图来源于力王股份招股书)

据招股书显示,李彰昊系力王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李维海之儿子,报告期内,在公司任PMC副经理;杨芳系力王股份董事王全锋之配偶,报告期内,在公司担任业务部主管。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因此,李彰昊和杨芳为力王股份关联方自然人。从李彰昊和杨芳任职情况来看,李彰昊和杨芳均不属于力王股份董监高成员,但李彰昊和杨芳作为力王股份员工均按月在公司领取薪酬。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8条,关联方交易包括接受和提供劳务。然而,力王股份招股书仅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作为关联交易列示,却未将关联自然人李彰昊和杨芳的报酬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此举或遗漏了关联交易。

03

申报期间实控人因股权纠纷被告上法庭,后被迫签署《和解协议》,还接连被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2001年6月6日,力王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65.00万元。王宏群出资25.00万元,持有38.50%股权;何泰华出资25.00万元,持有38.50%股权;沈改兰出资15.00万元,持有23.00%股权。2004年4月5日,沈改兰和李维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沈改兰将所持力王有限7.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维海;2004年4月5日,沈改兰和王红旗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沈改兰将所持力王有限7.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红旗。

2020年公司启动上市流程,根据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因沈改兰为力王有限历史上的工商登记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王红旗根据中介机构的要求联系沈改兰沟通有关访谈事宜,沈改兰随后要求李维海、王红旗就侵害其权益进行赔偿,经沟通无果后,沈改兰提起诉讼。

2020年9月,沈改兰分别以李维海为被告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王红旗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未在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李维海和王红旗侵占了沈改兰持有的力王有限股权,请求确认2004年4月5日涉及沈改兰与李维海、沈改兰与王红旗有关力王有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李维海、王红旗分别向其返还力王有限12.5%的股份。

2021年2月和4月,力王股份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分别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沈改兰与李维海股权转让纠纷的《起诉状》等诉讼资料。沈改兰以对2004年4月5日涉及其向李维海转让东莞市力王电池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不知情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前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请求返回公司12.5%的股份。

经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沈改兰针对李维海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李维海以不是沈改兰真实意思表示的案涉合同将沈改兰持有的力王有限股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对沈改兰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沈改兰针对王红旗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沈改兰分别就其与李维海、王红旗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维海也就其与沈改兰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11月21日和2022年11月24日对沈改兰、王红旗之间的股权纠纷上诉案件和沈改兰、李维海之间的股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23年3月19日,力王股份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王红旗分别与沈改兰及其配偶赵建国签署《和解协议》,就各方之间的其他争议与纠纷达成和解。沈改兰及赵建国已确认:(1)力王有限设立时,李维海、王红旗系委托沈改兰代持力王有限股权,出资来源均来源于李维海和王红旗;2004年4月的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李维海、王红旗与沈改兰关于力王有限设立时的股权代持关系已于2004年4月解除;(2)其自力王有限成立以来均不享有任何股东权益;(3)其对力王有限成立以来的股权及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4)其不会再提起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主张任何权益诉求。同时上述《和解协议》约定李维海、王红旗分四期向沈改兰及其配偶赵建国支付和解金额。

另外,2022年2月11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对王红旗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11号),王红旗在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其子女又买入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违规,对王红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2022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王红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4号),就上述王红旗的短线交易违规行为,对王红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2年4月12日,就上述股权代持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对力王股份、李维海、王红旗、张映华、合元投资、波罗投资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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