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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股份:子公司交通事故频发 合作项目与客户中标项目重叠现疑云

时间:2023-09-08 05:55:18    来源:金证研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修远/作者 西洲 映蔚/风控


【资料图】

成立于2006年,多年来,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股份”) 系以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为目标定位的武装押运企业。而需要指出的是,以押运服务为主的金融安全服务的业务占比正逐年下滑,综合安防服务占比则逐年上升。

此番上市,安邦股份诸多问题存疑待解。旗下子公司员工交通事故频发背后,其子公司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安邦股份旗下员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累计造成8人死亡。此外,安邦股份2022年综合安防服务业务收入显著增长而遭问询,其中安邦股份的竞争对手以790万元中标的项目,或与安邦股份承接该客户的项目重叠,且交易金额与客户中标金额相差十几万元。

一、旗下子公司员工执行任务交通事故频发,子公司及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国内金融押运企业的分布相对特殊,具有区域性,目前国内武装押运企业主要在各自市、县区域内经营,且一个城市只设立一家至两家武装押运企业,仅少数企业跨市域经营。

而此番冲击上交所主板的安邦股份,便是跨市域经营的其中一家,具有服务浙江全省范围金融机构的能力。对此,安邦股份能否“走出去”也受到了监管层的关注。事实上,安邦股份面临的问题或不止于此。

1.1 2019年,子公司员工因与客户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客户出具建议辞退函件

据公开信息,原告系被告浙江嘉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安邦股份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安邦”)员工,2018年9月15日,原告在工作时,与被告嘉兴安邦的客户单位的合作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发生争执。2018年9月23日,客户单位向被告出具一份《建议丽水安邦辞退该员工》的函件一份,要求被告严肃处理,辞退原告。同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后,原告以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

而关于安邦股份员工失职问题才刚刚开始。

1.2 子公司原副总经理未如约安排保安人员上岗,擅自将保安业务转交给他人

据公开信息,在原告张某与被告浙江台州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股份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保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20年6月19日,台州保安出具《关于原保安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调查结果的报告》,该报告记载的调查结论为: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在集聚区码头保安业务中,未经过台州保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将集聚区码头保安业务转交给他人;张某在集聚区码头保安业务上监管不力,未按照口头约定安排保安人员上岗;张某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约15.35万元工资款去向不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除了员工曾涉及国资流失以外,安邦股份的员工还曾涉及职务侵占。

据公开信息,朱某和被告人许某某均系浙江金华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安邦股份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安邦”)员工,从事浦发银行金华分行离行式自助设备装卸钞和维护外包业务。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和同事朱某从浦发银行金华分行领取现金用于atm机加钞,在清点现金时,许某某将20万元现金调包后带走并用于挥霍。

经核查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金华安邦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通过上述两起案件不难发现,历史上,安邦股份员工曾涉嫌职务侵占。

另一方面,安邦股份及其子公司执行任务途中交通事故频发。

1.3 2012年至今,安邦护卫车交通事故频发

据交警官方微博于2021年5月29日发布信息,2021年5月26日晚,一辆安邦护卫运钞车驶入非机动车时被执查处。据了解,运钞车驾驶员为图方便超近路驶入非机动车道,根本没有考虑是否安全。

2023年1月9日18时10分许,在温州市区西山南路与葡菊路交叉口,一辆安邦护卫车与一辆社区小型巴士双双抢黄灯,两车猛烈相撞,所幸无人员受伤。由于双双抢黄灯,两车都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此外,安邦护卫车还涉及多起不确定事故责任主体的交通事故。

据交警官方微博,2016年5月18日,杭金衢高速杭州方向萧山服务区加油站有面包车与安邦护卫车刮擦。

2016年3月10日,藤桥加油站旁发生一起面包车与安邦护卫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2012年12月18日,318国道八里店铃木4S店门口,安邦护卫车与轿车相撞,无人员受伤。

可见,自2012年至今,安邦护卫车交通事故频发。

需要说明的是,安邦股份在招股书中对交通事故频发原因做出解释。

1.4 称交通事故频发,系因银行网点时间要求严格及路况复杂等原因

据签署日为2023年8月2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管理”,安邦股份拥有超过2,100辆押运车,每日往返于全省城镇的主要商业区,途径区域人流密集,道路交通情况较为复杂,虽然安邦股份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仍不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但安邦股份的交通事故多为轻微事故,且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交通事故对安邦股份经营的影响小。

同时,安邦股份称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是:安邦股份的车辆数量多、行驶里程多;其车辆主要行驶时间为早晚的交通高峰期,路况复杂,并且各银行网点早上开门时间和下午关门时间要求较为严格,对运钞车有按时到达的要求,客观增加了安全驾驶的难度;安邦股份的业务覆盖全省,中小城镇市民的交通规则意识相对弱于大城市,也增加了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难度。

也就是说,安邦股份认为其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系客户时间要求严格等,并未涉及其员工安全教育管理。

1.5 数起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安邦股份子公司的员工因未安全驾驶负全责

据(2020)浙8601民初396号文件,2019年11月27日10时10分许,毛某驾驶车辆,在中河高架上未确保安全行驶追尾陈某驾驶的网约车,导致两车受损事故,双方自行协商由毛某负事故全责。毛某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是浙江杭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安邦股份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安邦”)。

据(2019)浙1081民初4981号文件,2018年7月3日17时25分许,被告蔡某驾驶被告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安邦股份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安邦”)所有的小型专项作业车,途径坦龙线新河镇三邵村路段,因超车驶入对向车道,导致遇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会车躲避时摔倒后与小型作业车发生碰撞,原告崔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认定,被告蔡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据(2017)浙0225民初5083号文件,2016年11月5日8时24分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贤庠珠溪村驶往丹城,由南往北行驶至象山县贤庠镇珠溪信用社门口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肇事车辆系被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安邦股份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安邦”)所有,陈某系宁波安邦职工。

综合来看,上述交通事故中,安邦股份子公司员工负全责,原因涉及未安全驾驶。

除此以外,安邦股份还存在多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1.6 自称交通事故对其经营影响小,但多年来已累计造成八人死亡

据招股书,安邦股份披露称交通事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小。报告期最为严重的交通事故有3起,发生时间分别为2020年3月27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1月15日。

事故情况分别为:浙江湖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安邦股份,以下简称“湖州安邦”)浙EV0397号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与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对方1人死亡,湖州安邦驾驶员负同等责任。杭州安邦浙A72552号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与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1人死亡,杭州安邦驾驶员负同等责任。宁波安邦浙B68728号车超速且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1人死亡,宁波安邦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超出保险由安邦股份子公司赔付的余额分别为39.86万元、5.8万元、27.5万元。

不难发现,安邦股份在招股书中,披露了其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原因主要系存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但同时还表示对方存在“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行为。

实际上,报告期以外,安邦股份也曾发生多起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事故中,有多起系由安邦股份及驾驶员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而非同等责任。

据公开信息,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边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因遇放行信号直行通过交叉路口过程中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造成被害人俞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3日死亡的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边某系安邦护卫的工作人员,所驾驶的车辆车主为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安邦股份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安邦”)。

经审理后,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36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绍兴安邦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各项费用共计12.37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各项费用共计19.38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2各项费用共计1.23万元。

据(2018)浙1121民初84号文件,2017年8月25日,被告李某驾驶浙江丽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安邦股份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安邦”)的小型专项作业车与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李某与冯某负该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李某系丽水安邦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故由其单位丽水安邦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费用合计138.3万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优先予以赔偿,再由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丽水安邦承担赔偿责任。

据公开信息,2015年7月8日17时5分许,被告人原宁波市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司机吴某驾驶单位宁波市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的运钞车,因未查明车后情况盲目倒车,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本起交通事故中,吴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

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自天台县驶往临海市,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林某驾驶机动车辆途经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超速行驶,遇行人时疏忽大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侦查期间,轻型封闭式货车车主台州安邦预交赔偿款15万元。

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邢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因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及,致被害人林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浙江温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安邦股份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安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6万元。

至此不难发现,无论报告期内外,安邦股份旗下子公司的员工均存在多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安邦股份披露的报告期内的三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均系“同等责任”,但报告期外多起事故系由安邦股份及其驾驶员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总而言之,多年来,安邦股份旗下子公司的员工交通事故频发。对此安邦股份称系客户时间要求严格、路况复杂等因素所致。而回溯历史,多起交通事故显示安邦股份子公司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安邦股份披露了报告期内三起致人死亡的事故以外,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安邦股份旗下员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累计造成8人死亡。至此,安邦股份对于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是否到位?

二、合作项目与客户中标项目重叠,确认收入金额与中标价格“接近”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转包或二次分包属于违规行为,而分包则需获得招标方同意。

反观安邦股份,2022年综合安防服务业务收入明显增长遭到问询,对此安邦股份披露了重要销售与施工合同。其中,安邦股份披露向客户兼竞争对手销售的项目,或系竞争对手作为中标供应商,以790万元取得,巧合的是,安邦股份或通过该项目确认了该项目780万元的收入。

2.1 此番上市,安邦股份综合安防服务业务收入显著增长遭问询

据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审核中心落实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落实函的回复”),监管层要求安邦股份说明综合安防服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和具体体现,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入显著增长的原因和收入确认的合规性,量化分析综合安防服务业务收入和毛利对各期业绩增长的影响。

对此,安邦股份披露称,2022年度智能安防系统的销售与施工业务收入为15,228.57万元,为报告期业务规模最大的年度。2022年度,前25项综合安防系统销售与施工业务收入合计11,920.55万元,占该项业务收入的78.28%。

2.2“三期B区智能化项目”或系分包而来,但确认收入与原中标价格差额两百余万元

据审核中心落实函的回复,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是安邦股份的客户,项目名称是衡州高铁新城智慧产业园(三期)B 区智能化设备及系统集成服务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三期B区智能化项目”)。安邦股份确认收入1,480.15万元,验收日期为2022年12月21日,收入确认凭证为验收单。

奇怪的是,官方信息显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据浙江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的《衢州高铁新城智慧产业园(三期)B区智能化设备及系统集成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借平台)》,采购人名称衢州市智慧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智慧产投”),采购项目为衢州高铁新城智慧产业园(三期)B区智能化设备及系统集成服务项目,采购组织类型为分散委托采购,成交供应商名称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中标价格为1,737.06万元。

也就是说,通过官方信息来看,安邦股份披露的“三期B区智能化项目”的合作客户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实际上系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而该项目的招标人是衢州智慧产投。在此情况下,安邦股份此项采购合同,是否系由真正的中标人即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转包或者分包而来?

倘若该项目系由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分包而来,则安邦股份的确认收入仅比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的中标价格少了200余万元,是否合理?安邦股份承接的是哪一标段?为何没有体现在项目名称中?该分包行为又是否取得了招标人的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而由于上述项目由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承接,则项目地点应该在衢州。蹊跷的是,安邦股份在审核中心落实函回复中,将该项目名称中的地点“衢州”披露成“衡州”,是否存在“手抖”式信披?

2.3 竞争对手790余万元中标管理中心项目,或以780余万元“转交”予安邦股份

无独有偶。据审核中心落实函回复,昆山市平安特种守押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守押”)是安邦股份的客户,合作的项目名称为涉案财务管理中心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息化项目”)。安邦股份确认收入782.45万元,验收日期2022年11月18日。

据昆山市政府于2022年5月31日发布的《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中标公告》,项目名称为“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开标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供应商名称为平安守押,中标金额为798.8万元/年。

显然,“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系平安守押。

而经研究发现,“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内容。

据公开招标文件,“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拟委托同时具有守押资格和建有智能安防系统和物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保管场地的单位承接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管理服务。要求物证管理中心分设综合受理区、常规物品保管区、贵重物品保管区、大件异形重型涉案财物存放区和涉案车辆存放区等功能区;管理信息平台可全面实现涉案财物管理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智能化安防。

公开招标文件之“管理中心配置要求”显示,管理中心应采用物联网、多生物识别、RFID等信息技术手段,结合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对讲系统、通讯系统等技防技术,全面实现涉案财物管理线上线下一体化结合,实现涉案财物登记、入库、出库管理信息化、无纸化、环保化、规范化,同时确保物品物联化、可追溯化,可视化管理。

公开招标文件之“服务要求”包括“交接押运”、“管理维护”、“中途调用”、“远程展示”、“受托处置”、“鉴定评估”、“定期盘库”七项。其中,远程展示是指能通过信息化远程展示的方式展示涉案财物,方便办案单位核对、辨认及庭审举证质证。

由此可见,“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包括多项信息化内容。在此情况下,安邦股份披露的平安守押向安邦股份采购的“管理中心信息化项目”是否与“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相关,是否系从平安守押处分包而来?

然而,公开招标文件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指出,乙方应直接供应本合同范围的服务,不得转让他人供应。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不仅如此,通过该项目的中标时间以及中标金额来看,该项目同样存在疑点。

上述提及,“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中标金额为798.8万元/年。而“管理中心信息化项目”的验收日期2022年11月18日,确认收入782.45万元。两个项目的时间与交易金额接近。

需要说明的是,据招股书,平安守押是安邦股份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竞争对手。

种种巧合之下,上述情形意味着,2022年5月,安邦股份的竞争对手在以798.8万元中标“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后,是否以782.45万元“转交”给安邦股份?而安邦股份是否在半年时间内完成了该项目的验收?

且值得一提的是,该项目再次出现名称“手抖”式信披。

据审核中心落实函回复,安邦股份披露的项目名称系诉讼涉案财务管理中心信息化项目,而昆山市政府发布的项目名称系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即安邦股份披露的项目名称和官方信息存在“财务”与“财物”的差异和区别。

上述种种异象之下,安邦股份与客户的交易项目,即“三期B区智能化项目”以及“管理中心信息化项目”的招标方并非系客户,而客户或系第一中标人,则两个项目是否系客户变相转包给安邦股份?或该“打上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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