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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控股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律师征集受损投资者维权

时间:2023-08-30 22:55:48    来源:雷达财经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长帆 编|深海

8月30日晚间,海航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8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9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告知书显示,2011年,海航控股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1海航02”,募集资金14.4亿元。2018年,海航控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五期公司债券“18海航Y1”“18海航Y2”“18海航Y3”“18海航Y4”“18海航Y5”,合计募集资金50亿元。经查,在前述债临时公告2券存续期内,海航控股披露了《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统称涉案定期报告)。

此外,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裁定、海航控股相关公告、会议文件、内部制度、财务资料、企业工商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明、张志刚、赵国刚、萧飞、马志敏、李晓峰、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证监会对于海航控股就涉案定期报告在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经在另案予以处罚,且涉案违法行为均系在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及操控下完成,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二、对徐军、刘位精、马志敏、陈明、张志刚、赵国刚、萧飞、李晓峰、张鸿清给予警告。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谢皓明、孙栋给予警告。

对此,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专业律师吴立骏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

凡是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买入海航控股和海航债券,且在2021年1月29日收盘时依旧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均可索赔。免费报名请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海航控股表示,公司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告知书》书中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规担保等事项已在重整中得到妥善解决。

海航控股还表示,公司已充分吸取教训,对此前历史违规事项进行了深入整改,后续公司将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眼查资料显示,海航控股曾用名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公司主要从事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服务业务;航空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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