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商业 > 正文

世界今头条!判决书曝光海尔消金违规盈利模式:与“套路贷”诈骗公司联合放贷三年,砍头息高至15%

时间:2023-03-21 09:35:37    来源:大雪财经    

在消费金融领域,源于风控、获客等因素,不少持牌机构喜欢与助贷公司合作,这也是行业常见现象。但与助贷机构沆瀣一气,共同用低劣手段收割借款人的持牌机构还是很罕见的。新经济IPO在两则法院判决书中,发现了一家与“套路贷”诈骗公司联合向借款人收取“砍头息”的持牌金融公司。这家公司就是青岛海尔集团旗下的海尔消费金融。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和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则判决书,将海尔消费金融过去数年与一家“套路贷”诈骗公司联合放贷,向借款人收取高达15%“砍头息”的历史扯了出来。


(资料图片)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5年11月-2017年,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先后签署了3份贷款合作协议,由上海亨元金融在其平台上推广海尔消费金融相关产品,并为其推荐借款人,海尔消费金融为贷款资金提供方,上海亨元金融为逾期兜底方。两家机构共同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并由海尔消费金融在放款时一次性扣除。

具体看时间线如下:

2015年双方签订《“亨元分期”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三次之后,被告应当买断逾期债权代借款人结清所有欠款,被告在未能实时代偿或按约回购的情况下承担原告损失200%的赔偿责任。

2016年双方签订《“嗨薪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借款人逾期还款90天时以回购方式代借款人结清所有欠款,被告在未能实时代偿或按约回购的情况下承担原告损失200%的赔偿责任。

2017年双方签订《个人消费贷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借款人逾期还款超70天时以全额受让原告债权的方式代借款人结清所有欠款,逾期支付债权转让款时按照0.05%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部分借款人违约,贷款出现逾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欠款及相关款项等,但被告均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据合同索要由被告代管的借款档案。

判决书显示,截至2018年初,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为联合放贷的44597名借款人发生纷争,涉及合同借款本金501026557,海尔消费金融预扣手续费74991524.08元后,再将剩余426086386.1元发放给借款人。

计算可知,海尔消费金融发放贷款前扣除的“手续费”占贷款本金的比例高达14.96%,这笔砍头息被海尔消费金融和上海亨元金融共同分享。

判决书显示,截止2018年8月1日前,海尔消费金融确认对其中9192位逾期借款人共计放款175268174元, 9192位逾期借款人尚欠海尔消费金融借款本金54018133.77元未偿还。

这起案件最明显的一点是联合放贷的双方向借款人变相收取了“砍头息”。

央视曾曝光过现金贷中“砍头息”乱象,通常砍头息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放款人直接扣除借款本金,这是最直接的方式;第二种是以手续费、征信费、担保费、查询费、发款即需支付利息等名目变相收取“砍头息”。曾有地方法院法官表示,只要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与实际发放至借款人银行卡内的贷款金额不符,该笔贷款就存在“砍头息”嫌疑。例如,合同约定贷款本金1万元,但实际借款人银行卡只收到9000元,则另外被扣除的1000元就是放款方收取的“砍头息”,该砍头息折合年化费率为10%,这笔费用应计入贷款费用。

截图来自青岛中院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海尔消费金融和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向借款人收取“砍头息”,而这笔费用由海尔消费金融在放款时一次性收取。根据海尔消费金融向法院提交的《“亨元分期”合作协议》,上海亨元金融向借款人收取“亨元手续费”,这是上海亨元金融因向客户提供金融咨询等服务而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此外,海尔消费金融也要向借款人收取一笔“一次性借款手续费”,这是海尔消费金融“因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及金融服务而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双方协议显示,上海亨元金融委托海尔消费金融“代为收取亨元手续费”,前述费用由海尔消费金融“在放款时一次性扣除”。

一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代替一个被查实为“套路贷”诈骗的公司收取“砍头息”,这不是狼狈为奸是什么?

截图来自青岛中院判决书。

这一官司最后判决结果是这样的:

一、 被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债权受让款本金54018133.77元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

二、被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要求海尔消费金融全部借款人按照欠款本金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费用。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向法院提交了从贷款本金中扣取前置手续费,也就是“砍头息”的事实,法院并未否认这一点,但面对接近15%的砍头息,最后为何还要求借款人按24%的年利率偿还贷款呢?即使不使用复杂的IRR计算方式,单纯用APR来计算的话,也知道海尔消费金融放贷的实际利率是15%+24%=39%,这么一道简单的算术,为何在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里就被视而不见了?这是非常令人费解的。

庆幸的是,还是有比较清醒的地方法院。

根据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的一则裁定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鲁07刑初42号形式判决认定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套路贷“诈骗犯罪,因此,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法院不再受理原审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并撤销2018年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民事判决书。

截图来自上海黄浦区法院判决书。

这也意味着,上海黄埔区法院认定,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为“套路贷”犯罪,其对历史借款人发起的诉讼均为无效诉讼,应予以驳回。

不过,海尔消费金融似乎无视上海亨元金融被定罪一事,仍然在2021年3月通过青岛市中院冻结了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即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涉及金额为1000万元。

内容来源:新经济IPO

标签:

相关新闻

凡本网注明“XXX(非现代青年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

热文推荐

焦点资讯